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高远建设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孝兰与被告重庆高远建设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中区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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