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盛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江苏嘉盛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4月21日,到期日期:2009年10月16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深福法民催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嘉盛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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