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9)深龙法民催字第61号
本院于2007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宏润汽配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1865992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坂田支行,付款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宏润汽配行,票面金额为空白的支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做出(2009)深龙法民催字第6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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