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素珍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10)深龙法民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嘌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素珍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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