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10)东一法催字第19号申请人中山市科美油脂化学有限公司遗失中国银行东莞南城支行支嘌1张,嘌据号码为DG/02 20168484,出嘌人为东莞市万江美新洗涤用品厂,收嘌人为中山市科美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出嘌日期为2010年2月28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东莞南城支行,嘌面金额为人民币345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没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嘌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专让该嘌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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