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函
西安悟真寺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黄利民先生:
贵司与我村民小组于2000年6月1日签订《山坡地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我村民小组将位于蓝田县普化镇河湾口村四队的143.536亩山坡地出租给贵司,租赁期限50年,年租金人民币50231.6元(¥50,231.60),支付方式为每年元月30日前支付50%(¥25,115.80),7月30日前支付剩余50%(¥25,115.80)。2010年6月17日贵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
但贵司仅支付了前期部分租金,我村民小组多次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催告,贵司均未回应。
2011年我村民小组向蓝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贵司支付合同租金301425.6元。2015年10月13日,我村民小组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司支付合同租金及违约金281188元,法院最后判决贵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46188元,承担诉讼费5517元,但贵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也未支付之后土地租金。
截至2024年7月30日,贵司累计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41535元(九年半租金477257元+法院判决及利息罚金64278 元+违约金20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现郑重通知:
贵司长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你我方签定的《山坡地转让合同》解除并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贵司应在三日内付清上述土地租金,并在付清上述租金后七日内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将视为你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放弃权利,我村民小组将自行处置,特此公告。
蓝田县普化镇河湾口村第四小组
2025年3月27日